【政策】针对保温结构,保定市又发布新政策
继去年12月19日起,保定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保温与结构技术构造措施管理的通知》以后,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保温工程质量,更加科学地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技术的应用,预防和控制目前市场应用的部分建筑与保温技术存在投入使用后建筑外墙开裂、脱落事故隐患,保定市再次发布关于推广保温结构一体应用的新政策。
2020年3月24日,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保温与结构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了对建筑保温与结构技术的推广,尤其是加强了对夹心保温体系的推广和应用,并明确了保定市建筑保温与节后技术认定的实施细则。这是我省又一地市推动建筑保温与结构技术应用,也彰显了技术的应用优势,随着全国各地市对建筑保温与结构技术的不断推崇,技术也将迎来更大范围的应用。
通知要求具体如下: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与结构技术(以下简称“技术”)应用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 严格技术审查
按照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和完善建筑保温与结构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8〕4号)文件要求,“技术”的认定和换证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本市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持有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技术”证书继续,证书期到期后,按《保定市建筑保温与结构技术认定实施细则》(见附件1)要求,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办理。
(二)取得我省发布的外墙复合保温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企业,应按照《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外墙复合保温板加强构造措施的通知》(冀建标〔2019〕2号)要求对技术标准进行复审和修订。
(三)采用技术的建筑工程,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2019等有关要求。
(四)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施工前应对新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采用技术的建筑节能工程应选用符合技术要求,技术成熟、质量可靠的产品。
鼓励应用夹芯保温现浇混凝土系统等墙体施工平整度高的技术产品。
二、 强化全过程监管
全市新建现浇剪力墙体系的民用建筑应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技术。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抓好落实。
(一)建设(开发)单位,应在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中载明技术的设计要求,按技术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设计。按照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冀建科〔2014〕13号)要求,认真填写《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件2),本着“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与其他竣工备案材料一并备案存档,以保障技术产品应用质量问题的追溯和问责。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载明技术的各项性能指标,施工图应有节点构造详图,提高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可操作性。做好选用的技术(产品)的建筑防火、保温和结构及耐久性等方面的审查和论证,对设计质量负责。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将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加强对结构体系、构造措施、材料技术参数等审查,对应采用而未采用技术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对不符合构造措施修订要求的设计图纸,按照修订后的技术要求做好图纸变更审核。
(四)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技术(产品)应用专项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产品进场后,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对包含多个检测指标的产品的取样检测,各检测指标使用的试样、试块须从施工现场同一批次材料中抽取。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产品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实际操作培训。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查验技术
(产品)系统性能和主要材料型式检测报告、防火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复检报告及《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等质量信用证明文件。制定详实的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六)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应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实验标准对送检产品进行试验和检测,检测中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及时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节能和防火标准贯彻实施。适时组织技术(产品)的检查和抽查,对在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及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信息列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执行市场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三、 加强企业生产管理
各县(市、区)要根据技术发展趋势,按照“合理布局、优化发展”的原则,引导生产企业研发、引进技术(产品),传统建筑保温材料企业转型升级。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加强技术集成与创新,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建设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确保技术产品质量和市场供应。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技术工作的通知》(市建科〔2018〕282号)、《关于做好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技术工作的补充通知》(市建〔2019〕60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与结构技术构造措施管理的通知》(市建〔2019〕208号)同时废止。